不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榕农(养犬)不罚〔2026〕1号)
时间:2026-08-0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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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 | 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榕农(养犬)不罚〔2026〕1号 | 王某未按照规定时限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案 | 王某 | 350104************4475 | 经调查,当事人2024年1月3日在福建隆科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接种的狂犬病疫苗,为吉林和元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福犬牌狂犬病灭活疫苗,免疫期为12个月。当事人应当在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到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但由于其自身意识薄弱,未按照规定时限为犬只再次接种狂犬病疫苗,其行为违反《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行政处罚机关:皇冠博彩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6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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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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