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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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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榕农(农药)罚〔2026〕2号 |
经营劣质农药案 |
福州市仓山区斯蒂尔农资用品商行 |
92350104MA31NCP191 |
林* |
2025年12月31日,本机关在检查时,于当事人经营门店货架上查获下列农药产品:一是1%蛇床子素11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171161,规格:100克/瓶,标称生产企业:河北省邯郸市建华植物农药厂),标签标注有效期至2021年6月12日;二是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5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080447,规格:200毫升/瓶,生产日期/批号:2022061201,标称生产企业:重庆依尔双丰科技有限公司),标签标注有效期为2年;三是20%敌草快4组(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006,规格:500毫升×2/组,生产日期/批号:2022071401,标称生产企业: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标签标注有效期为2年。 经核查,上述农药产品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当事人经营上述已过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货值金额共计568元,截至本案调查之日,无违法所得。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结合《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1%蛇床子素11瓶、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5瓶、20%敌草快4组;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缴款编码:35010126000002834510)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仟元整,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皇冠博彩
2026年3月27日 |
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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